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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驱动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省和潍坊市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技术载体。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发展规划;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组织开展技术开发、转让、管理和服务;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培育、引进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
第三条 对通过认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积极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潍坊市财政局统筹指导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实施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组织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对照认定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 月30日。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连续纳税两年以上,所处行业为潍坊市重点支持行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应不低于相应*低标准要求。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并由企业高层领导担任技术中心主任,研发投入制度、管理制度、人才激励机制等健全,发展目标规划明确,建立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
(三)技术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企业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咨询和评估。
(四)技术中心应将技术开发与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有机结合,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充分利用各类科技资源,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
(五)技术中心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技术中心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七)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指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重大污染事故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潍坊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潍坊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各县市区经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潍坊市经信委、财政局。
(二)评审。潍坊市经信委、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潍坊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进行定量、定性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认定。潍坊市经信委、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研究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已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若控股子公司从事业务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三章 评价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上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各县市区经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评价材料包括:《潍坊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和《潍坊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
(二)初审。各县市区经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潍坊市经信委。市直企业可直接报潍坊市经信委。
(三)核查。潍坊市经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价机构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评价。潍坊市经信委对专家或中介评价机构核查后的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得出评价结果。评价结果由市经信委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15天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二条 潍坊市经信委加强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3、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注销的;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污染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的;
6、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7、提供虚假申报、评价材料的。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 潍坊市经信委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技术中心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一)对评价结果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予以表扬,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对第一次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督促实施整改;
(三)对评价为不合格、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四条 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潍坊市经信委。
第十六条 潍坊市经信委、财政局积极落实好支持企业研发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经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可根据自身实际对于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潍坊市经信委、财政局可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发布的《潍坊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暂行)》(潍经贸技字[2007]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潍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潍坊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二:潍坊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附件三:潍坊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四:潍坊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附件五: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加计扣除抵免税调查表